出口加工区(Export Processing Zone)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其港口、国际机场等地方,划出一定的范围,新建和扩建码头、车站、道路、仓库和厂房等基础设施以及提供免税等优惠待遇,鼓励外国企业在区内投资设厂,生产以出口为主的制成品的加工区域。
1.报检范围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及其包装物、铺垫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以下简称“应检物”)。
(1)列入《法检目录》的“应检物”;
(2)虽未列入《法检目录》,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由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检疫的进出境货物;
(3)运输工具和集装箱;
(4)应实施检验检疫的包装物及铺垫材料。
2.报检规定
加工区内出入境货物及其运输工具、集装箱的报检要求与一般的报检要求基本相同。
(1)进出加工区的应检物,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或报检,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2)加工区内应检物出境报检时,报检人应填制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信用证、发票、厂检单等单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须提供相关批准文件的,应在报检前办妥相关手续。
(3)加工区内应检物入境报检时,报检人应填制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运)单等有关证单。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须提供相关批准文件的,应在报检前办妥相关手续。
(4)加工区内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应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或按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需要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和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管理的企业,应按规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从事食品、动植物产品的加工、存放场所应当符合食品卫生和动植物检疫的有关规定。
3.检验检疫规定
(1)加工区→境外
①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入境所需的货物以及其在加工区内自用的办公和生活消费用品,免予实施品质检验。但以废物作为原料的,按有关规定实施环保项目检验。②入境法定检验检疫的货物、集装箱以及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卫生检疫;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或者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类动物和病媒昆虫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以及运输工具应实施卫生处理。
③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
容器、集装箱、包装物、铺垫材料,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应实施动植物检疫及检疫监督管理。
④从加工区出境的属商品检验和食品卫生检验范围的货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品质检验或食品卫生检验:标明中国制造的;使用中国注册商标的;申领中国原产地证明书的;需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品质证书的。
⑤对从加工区出境的,属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范围内的应检货物,按输入国家(或地
区)要求和我国的有关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⑥装运出境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应实施适载检验。
(2)加工区 →区外
①区外运入加工区的任何货物,检验检疫机构不予检验检疫。“区外”系指加工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他地区。
②加工区运往区外的法定检验检疫的货物,视同进口,按如下要求办理报检手续:
a.属商品检验范围的,须实施品质检验;
b.属食品卫生检验范围的,须实施食品卫生检验;
c.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需按照规定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相关的免办证明;
d.属动植物检疫范围的,不再实施动植物检疫;
e.属卫生检疫范围的,不再实施卫生检疫;
f.从加工区运往区外的废料和旧机电产品,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实施环保项目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