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从事国际多式联运的资格
在我国,从事国际多式联运业务的企业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法人资格需要由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共同批准。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商独资企业、境外企业不得从事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
(二)具有一定的资金和良好的资信
申请设立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业务的注册资金不能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并要有良好的资信。增设经营性的分支机构时,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则要增加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
(三)具有符合要求的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国际多式联运单据实行登记编号制度,凡在我国境内签发的国际多式联运单据必须报交通部、铁道部登记,并在单据右上角注明许可证编号。
(四)具备所经营国际多式联运线路的运价表
由于国际多式联运是一次计费,因此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应该制定全程运价表,并采用单一运费制。但在国际多式联运业务中,全程运费随着运输方式、运输线路以及交货方式的变化而大不相同,因此制定单一运费率较为困难。为了提高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国际多式联运企业应力争制定出自己所经营路线的运价表并对外公布。
(五)具有较完整的经营网络
由于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需要对货物全程负责,因此拥有能够覆盖其业务范围、满足客户需要的经营线路和经营网络,并在所经营的各条联运线路上设有分支机构或代理尤为重要。当然,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通过与有关的实际承运人、场站经营人保持长期的合作关系,使他们成为自己的联运网络中相对稳定的节点。
(六)具有完备的软硬件资源
从事国际多式联运业务的人员,应掌握国际货运代理、国际多式联运、国际物流管理等基本专业知识,并根据岗位不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经验;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具有完善有效的管理制度,包括多式联运合同、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费用的制定与结算、服务质量跟踪与考核、服务作业流程控制等管理规定和管理方法;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还必须拥有先进的信息管理系统以实现运输的全程控制、实时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