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际上比较通用的国际公路运输制度是《国际道路运输公约》,简称《TIR公约》(Transport International Route)。该公约于1959年由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牵头制定,其目的是为了简化和协调国际货物公路运输的海关手续,降低承运人的运输成本,有效保护货物过境国的海关税费利益。TIR制度的基本思想是:经授权的公路运输承运人可以凭TIR单证在《TIR公约》缔约方的境内内陆海关接受查验并施关封后,在过境国和目的国边境海关无须进行开封检查,直接运往目的国内陆海关。
1.《TIR公约》缔约方
TIR制度作为一种国际化公路运输制度,目前已覆盖整个欧洲、大部分美洲、中东、北非地区,缔约方达到64个,可以实施TIR制度的国家达到54个。与我国接壤或邻近的国家中,蒙古、韩国、日本、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土库曼斯坦、阿富汗都已成为缔约国,并已开展TIR单证运输。印度、巴基斯坦也已申请成为缔约国。我国对此正在积极地、全面地研究当中。
2.国际担保制度
TIR公约建立了国际担保制度,由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的国际道路运输联盟(IRU)管理,其目的是保护海关的税费利益。TIR公约要求每一个缔约国都特许一个国家担保协会,在TIR证运输出现意外、产生海关税费风险并无法追究TIR证运输承运人责任的情况下,不论违法者是本国或外国承运人,海关都可以向本国的国家担保协会要求偿付海关税费,由国家担保协会保证先期支付海关关税及其他有关税收。国际道路运输联盟担保的最大限额是每张TIR单证5万美元,运输酒精和烟草的最大担保额度为每张TIR单证20万美元。
3.TIR单证
TIR单证作为国际海关文件,是TIR制度的执行支柱,是起运国、过境国和目的国海关监管的依据,是国际担保的法律证明文件。TIR单证由国际道路运输联盟(IRU)根据TIR行政委员会的批准向各缔约国的国家担保协会集中发放,再由国家担保协会根据其与本国承运人签署的承诺声明,向本国承运人发放。TIR单证由承运人填写,在协会批准的时间内,自起运国海关启用,直至货物运至目的地国海关完成TIR证运输,TIR单证一直有效。
4.运输车辆及集装箱要求
为确保货物在装进车辆或集装箱并由海关加封后,在不留明显痕迹的情况下无法触及车内货物及将货物取走或更换,TIR证运输的车辆或集装箱必须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和具有海关监管设置。对于不能装载在普通车辆或集装箱内的重型或大型货物,在起运地海关认为所承运货物可以很容易辨认或可以加上海关封志和辨认标志,使之在能够防止任何不露明显痕迹地替换或卸下货物的条件下,可以使用不加封的车辆或集装箱装运。
国际公路货运代理性质
国际公路货运代理指接受发货人、收货人的委托,为其办理揽货、托运、仓储、中转、集装箱拼拆箱、运杂费结算、报关、报检报验和短途运输服务及咨询业务的人。国际公路货运代理企业需要依法注册并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国际公路货运代理资质,既可以是代理人型的货运代理,也可以是当事人型的货运代理。国际公路货运代理分为出口国发货人货运代理以及进口国收货人货运代理,而无须出入国境站货运代理和过境国货运代理。